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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二手车交易,买家和卖家达成口头协议后付款但当日未过户,等买家日后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车辆因卖家原因已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8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平谷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解除二者购车合同。

2021年7月24日,李某与秦某口头达成协议,以115000元购买秦某所有的小货车一辆,购车当日李某向秦某付车款115000元,秦某将车辆交付李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后李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被平谷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要求秦某将车款返还。经查,案涉车辆因秦某原因已被平谷区人民法院查封。

李某作为原告,将秦某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秦某返还购车款。经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秦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23年2月21日解除;秦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购车款115000元;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秦某货车。

法官解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李某从秦某处购买车辆,秦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李某向秦某支付价款,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涉案车辆因秦某的原因导致被查封,现秦某亦无法解除车辆查封,车辆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导致李某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故李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将车辆返还秦某。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二手车市场的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然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作为特殊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所以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交付了车辆并不意味着完全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维护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因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而解除合同,要求必须是重大、根本性违约。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既要对转让人身份进行核实,也要对车辆的登记权利外观予以核实。确认转让车主身份与登记的车主身份一致,机动车相关信息与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车管所的登记信息相统一,且登记信息不存在权利负担与瑕疵,以确保车辆可及时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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