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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最高不超过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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