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过度商业化令文物古建“面目全非”,代价太大


【资料图】

是“穷死”还是“商残”,不能成为地方文保的单选题,不允许过度商业化及无序开发给文物古建及历史风貌造成伤害。吸纳社会力量增强基层文保能力,是拓展文物保护路径的必要尝试。某种程度上,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并形成可持续的机制,也是一种对文明的守望。

据8月19日央视报道,甘肃天水拥有西北地区现存规模较大和保存较完整的明清时期居民院落群,为了抢救这些古建筑,天水市从2015年至2021年拨付保护资金超过8.88亿元。可不少市民和游客发现,修缮一新、商业化运营后,很多古建筑被改头换面,脱离了原有风貌,有的甚至被改造成日式餐厅,一些结构性改动还危及院落安全,有当地民众说这“纯粹是突出商业利益,没有文化沉淀,没有真正的原汁原味的东西”。目前,当地回应称,已成立核查组并制定整改措施。

拨付数亿元用于文物保护,说明当地对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及发展文旅业的重视程度。然而,文保院落“面目全非”,让人心痛。未批先设、未批先修,相关要求成一纸空文,主管部门因为没有收到报批手续而“无从监管”,这些是当地文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也折射出文物古建保护开发在很多地方的共性问题。

论文物古建的保护,一些地方面临“穷死”困境——基层文保力量薄弱,相关法律法规经常遭遇“软着陆”,文物古建保护形势日益严峻。曾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专门保护,省级文保单位是省里投钱,县级文物几乎没有相应资金。

论开发,一些地方又常常难免“商残”风险——社会化商业运营通常成为文保单位开发利用的主要手段,而找到因地制宜的开发利用模式并不容易,引入不当、用力过猛等都会出现“因商致残”的情况。

是“穷死”还是“商残”,不能成为地方文保的单选题。为此,不少地方持续探索文物古建的开发利用方式,探索多种模式,形成发展产业链,增加对文物古建的保护维度,繁荣文旅产业市场,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及文化传承积蓄力量。

事实上,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财政投入不足,是国际惯例。但各国对具体的开发方式都有相应限制,一般都不能改变建筑本身的用途。比如上述新闻中,天水古城中的29处文保单位被监管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要求其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等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无论业态设置还是装修改建,都要经过至少县级文物部门的批准。

然而,一些地方文保单位往往很难抵挡商业化拳脚的大开大合,同时相关政策也时有动摇。比如,不少地方的古建被商业项目挤占,甚至导致面目全非;一些文物古建为经济发展让路而被拆除,在舆论压力之下,有的地方又大举投入修复甚至重建,劳民伤财且损失不可逆转。一些文物古建被损毁,割断了当地的历史文脉,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

从诸多现实案例看,文物古建的商业开发关键在于把握合理的、适度的边界和平衡。这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文物古建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全过程,实现文物古建在“保护第一”基础上的良性开发。

目前,在文物古建保护利用方面找到“成功密码”的地方不少,如江苏苏州、山西平遥等古城,江西婺源、四川宜宾李庄等古镇,还有四川阆中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浙江绍兴仓桥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等,在这些或大或小的天地之间,当地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被最大限度保留下来,其文旅资源和经济发展潜力也被激活。此外,山西曲沃县、安徽黟县、浙江金华市等地也出台过允许民间“认领”文物的相关文件,只是相关尝试成效不一,值得复盘总结经验及教训。

斑驳商号、老宅木雕,几经岁月洗礼,更显苍凉厚重。文物古建所承载的传统文化符号,值得好好珍藏,不允许过度商业化及无序开发给文物古建及历史风貌造成伤害。

我国是文物资源大国,也应是文物保护大国。吸纳社会力量增强基层文保能力,是拓展文物保护路径的必要尝试。某种程度上,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并形成可持续的机制,也是一种对文明的守望。(工人日报 评论员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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