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完全出口产品是否需要建立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作出回复。

问:

作为完全出口的产品,不在国内销售,是否需要建立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

总局回复:

《标准化法》规定,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企业无须公开其出口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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