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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作为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战略资源,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地下水具有给水量稳定、污染少的优点,因此,常常被作为农业、工业、生活和景观用水的重要水源,同时地下水对协调自然环境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8章40条。
《管理办法》面向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确由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管理办法》严格明确,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管理办法》,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在监测计量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 相关资料下载: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