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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与云交投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开展反向保理业务,有助于公司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缓解公司自身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纳超洪 程士国 马子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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