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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纳雍法院邀请纳雍中等职业学校60余名师生旁听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在其朋友的介绍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提供其身份证、银行卡等帮助他人进行转账洗钱,并在他人转账洗钱时配合人脸识别转账。经查,被告人刘某提供三张银行卡共涉转移犯罪所得68.07万元,获利2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仍然提供银行卡、手机并帮助他人通过人脸识别转账、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刘某上交的违法所得20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次邀请旁听庭审,旨在提高学生反诈防诈和法治意识,勿因一时贪念步入犯罪深渊。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明有稳定的工作,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协助他人转移违法所得的赃款,触犯了法律,自尝牢狱之灾的苦果,广大人民群众切勿效仿。

原标题:《60余名师生旁听,纳雍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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