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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别人遗失的东西据为己有,有可能要吃官司。近日,柳州市柳江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促使被告人将捡到的钱物归还原主。

今年3月,小张在柳江区某街道骑行时,丢失一个单肩背包,背包内有现金、银行卡、身份证、钱包等物品,总价值约1500元。小张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查询发现,该背包被一名过路男子拾走。民警于是联系拾物者小李,但多次打电话小李均不予理睬,也拒不归还背包。小张于是将小李起诉至柳江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标的较小、案情简单,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最初,小李态度强硬,拒绝归还背包。承办法官积极做其工作,向他阐明返还原物的情理和法理,明确告知他拒不返还拾得他人物品的法律后果。小李最终意识到了错误,表示会尽快将拾到的财物归还原主。

不久,小张即收到了小李返还的财物,他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本无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拾得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这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拾金不昧的精神,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拾得财物不予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王剑 通讯员陈轩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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