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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编制

管理和待遇

录用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工资报酬按医院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纪律与监督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5412440。

本简章由相城区漕湖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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