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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银股份7月3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说明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将相关事项的表决通过条件设置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不当限制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拟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所称“公司相关股东或投资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的收购人义务的情形”的认定主体,是否为有权监管机构,如否,请说明相关认定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合法合规性。拟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中“新任或改选的董事比例不得高于原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是否不当限制了股东提名、选举董事的权利。拟修改的《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中“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是否不当限制了股东大会行使选举、更换董事的法定职权。
关注函要求公司逐项说明前述《公司章程》拟修订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权利、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