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拟出入户新规!

今天(8月15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文提到佛山拟放宽人才入户条件,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并购买社保的本科应届生可直接入户。


(资料图)

高明、三水放宽至全日制大专生,但落户后3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3日。

公告截图|图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优化我市人口结构,进一步畅通人才入户渠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我市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非佛山户籍人员。

港澳台籍人员、外籍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自主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的落户申请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人才的落户申请材料。各区原则上根据人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地界定负责审核的人才。

公安部门负责确定随迁人员,办理人才及随迁人员的落户手续。

第五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适时修订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二章 落户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一)至(三)项人才,可申请落户:

(一)经我市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年龄不受限制;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毕业生:

1.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

高明区、三水区放宽至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放宽条件落户高明区、三水区的,落户后3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2.毕业于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具有由毕业院校发放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需在30周岁以下;

(三)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我市依法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人才:

1.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国(境)外博士学位的,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国(境)外硕士学位的,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国(境)外学士学位的,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具有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的,年龄需在30周岁以下;

2.具有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我市从事与证书专业(名称)相符的工作。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高明区、三水区放宽至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区从事与证书专业(名称)相符的工作。通过放宽条件落户高明区、三水区的,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且落户后3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3.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我市从事与证书工种(名称)相符的工作。

其中,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具有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高明区、三水区放宽至具有初级工(五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区从事与证书工种(名称)相符的工作。

通过放宽条件落户高明区、三水区的,高级工(三级)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中级工(四级)和初级工(五级)年龄需在30周岁以下,且落户后3年内不能在市内跨区迁移。

第七条 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彩色电子扫描版或照片申请落户:

(一)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呈报表》;

(二)身份证;

(三)户口簿首页、申请人页;

(四)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六)个人资质佐证材料(指获得的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佐证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评审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第八条 为提高审核效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审核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需要延长复核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打印附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电子章的《佛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表》(该表有效期为3个月,以表上注明的有效起止日期为准)。

第三章 落户办理

第十一条 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准予其作为随迁人员落户我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佛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表》有效期内,携《佛山市人才引进落户核准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随迁人员可与申请人同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落户方式应遵循以下优先次序:

(一)以申请人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含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自有产权住宅房屋)设立的家庭户;

(二)经用人单位同意,以用人单位产权住宅房屋设立的家庭户;

(三)用人单位集体户;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落户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已审核通过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撤销审核通过处理,同时通报公安部门;已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将户籍注销并退回原籍,同时取消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所获得的我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

(一)不符合申领条件或标准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情形,使用伪造或虚假材料。

存在第二项情形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引进人才落户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在引进人才落户工作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军人才”指成功申领到我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安家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人才。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不包含暂停缴费、缓缴、补缴、不在保或终止参保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当年毕业生”指在申请落户当年度毕业并取得相关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毕业生,不包含在择业期内的往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行业、用人单位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经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2〕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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