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交易相对人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聚义的体现有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不正常走公司账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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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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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解答: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斥竞争对手,使自己在经济业务中获利,从而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交易相对人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
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存在“账外暗中”,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涉及数额较大的,涉嫌刑事犯罪。行贿一方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而受贿一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吴静律师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特征
1.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营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交易的双方均可以成为主体,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也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这种目的使商业贿赂行为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其他贿赂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上述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的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商业贿赂可以是给交易对方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也可以是给经办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还可以是给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问题;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财物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财物手段是指直接给对方财物,其他手段是指不是直接给对方财物,而是给对方某种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提供物的使用权、免费考察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吴静律师简介
吴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特邀研究员;贵阳仲裁委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中国税盟成员。
专业领域:吴律师专注企业法律服务及风险防控,对企业税务风险防控及税收筹划业务有深入研究。
服务客户:服务客户包括国有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及重要社会团体: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员服务中心、中华中医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农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体育学会、中国化学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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