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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近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其中列出36项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并强调要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机制。

《清单》中所列的36项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涵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及支付款项,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6个方面。其中明确,采购人应当综合考虑场地、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专业领域等因素,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明确选择程序、委托规则等事项。采购人应当结合法律规定、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科学地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收取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并应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的,应当约束代理机构规范收取保证金,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采购人需要在评审中介绍项目背景和需求的,应当事先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介绍材料,按照书面介绍材料介绍项目背景和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或根据采购人单位内控制度确定的金额较小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还强调,各级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提高政治站位,在采购过程中,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提出更高的采购标准等多种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要求,制定机制健全、措施完善、流程规范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能职责、权限范围,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办理政府采购。采购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在备案或审核采购计划前,进行采购需求调查调研,明确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商务参数、最高限价等采购要素,依据采购需求调查调研情况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条件或在采购文件设置门槛,对供应商实现歧视或差别待遇,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不得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编辑|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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