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现将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资料图)

一、权利告知

1.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2.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房源库,信息自动推送至房屋交易部门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二、义务告知

1.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买卖、赠与、市场租赁),且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

2.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除具备租赁住房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已取得权属证书,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限制信息,符合安全要求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无租赁关系。

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金按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的《成都市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

4.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出租给符合条件,且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天府租赁码”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5.遵守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其它规定。

6.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遵从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相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对该套出租住房和通过出租住房获得资格购买的住房进行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限制,直至出租人整改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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