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珠宝店销售假冒阿玛尼手表被罚(主题)

陕西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副题)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违法经营者,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假冒知名品牌以及“傍名人”“搭便车”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其中,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国豪珠宝店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玛尼手表,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表39块、罚款33万余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国豪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玛尼手表案。2022年6月21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橱柜内展销有阿玛尼牌手表39块,商标为“EMPORIOARMANI”。7月11日,经“EMPORIO ARMANI”商标注册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授权的鉴定人鉴定,确认这39块“EMPORIO ARMANI”腕表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EMPORIO AR⁃MANI”的商品。当日,汉阴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自2021年3月起,当事人分4次从西安市某购物中心购进“阿玛尼手表”,至2022年6月21日库存39块,按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34450元。库存39块手表的表盘和表底壳上均有“EMPO⁃RIO ARMANI”标识,附带的标价签上有“阿玛尼手表”文字,附带的吊牌上有二维码图案和产品型号,附带的产品说明书内第211页销售单位盖章、销售商盖章处盖有含有字母“FOSSIL HONG KONG LIMITED HCEA”的蓝色印章。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仍摆放在柜台出售,且在商品销售前将产品防伪标签进行拆除,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无法通过查验防伪标签对产品真伪进行验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手表39块、罚款336125元的行政处罚。

西安市曲江新区顺威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3年3月13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白酒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经酒厂品牌维护人员通过防伪标识、商标、外包装盒、短信验证、纹理标防伪、检测窗等技术手段鉴定,现场辨认6瓶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1瓶52%vol 500ml剑南春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依法实施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3月8日,当事人低于市场批发价一次性从同一出售人处回收涉案白酒7瓶,在回收时未索证索票、未问来源、未记录出售人联系方式,无法证明收购的侵权商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 500ml八代五粮液6瓶、52%vol 500ml剑南春1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洋县龙隆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品案。2023年3月13日,汉中市洋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日在洋县龙隆食品店购买了两箱“西凤酒6年”,经品尝怀疑所购酒品为假冒白酒。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有“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4箱(24瓶)、“西凤酒6年”2箱(12瓶),经西凤酒厂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均为假冒西凤酒。执法人员当场对6箱(36瓶)假冒西凤酒依法扣押,3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以5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6年”,货值金额2000元,售出2箱,销售价为840元/箱,违法所得680元。3月10日,以400元/箱的价格购进4箱“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货值金额1600元,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及票据等资料,无法查证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4箱、“西凤酒6年”2箱,没收违法所得68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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