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8月1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扬子新材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行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胡卫林等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公告披露,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圆)、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丰)、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天创)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丰)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相关资料图)

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规定,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吿中未披露该事项,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签字确认扬子新材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王功虎、时任财务总监秦玮签字确认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材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对扬子新材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王功虎、秦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孙哲峰、时任财务总监鲍俊签字确认2018年年度报告,具有保证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对扬子新材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孙哲峰、鲍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监会拟决定:一、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二、对胡卫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功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秦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五、对孙哲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鲍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胡卫林作为扬子新材总经理,组织、实施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拟决定:对胡卫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扬子新材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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