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的认定
(相关资料图)
(一)经认定的申请家庭人口应为共同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申请人既应作为分摊人口,也应作为保障人口。
作为分摊人口的,其住房和收入应计算分摊;作为保障人口的,发放租赁补贴或租金补贴时应计算其补贴金额。
(二)和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在本市生活的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双亡或均长期不在本市且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成员。
申请家庭人口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户口簿为准。符合上述条件、但不在同一个户籍上的,也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
(三)单身居民是指年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以及年满18周岁且未婚的孤儿。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同户籍其他人员不认定为其申请家庭人口。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家庭可以单独申请,同户籍其他人员不认定为其申请家庭人口:
1、申请人及其配偶(包括未成年子女),尽管与其父母或其他亲属在同一个户籍上,可以作为自然家庭单独申请;
2、达到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作为单身居民单独申请;
3、子女已经成家或年满28周岁,父母可作为自然家庭单独申请。
符合以上情形,但仍选择与同户籍其他人员一同申请的,则按照本条上一款规定认定。
(五)不在本市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一年中连续六个月不在我市居住),不能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只能作为分摊人口,不能作为保障人口:
1、外地大专院校在读学生;
2、现役军人;
3、服刑人员;
4、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与抚养人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外工作生活的父母。
属于上述情形的共同申请人在返回本市工作、生活或刑满释放后,可认定为保障人口。
(六)一个家庭限租限购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原保障家庭由于子女婚姻、生育原因增加家庭成员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增自然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原保障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参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其收入和住房计算分摊,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原保障家庭其他成员另行核定保障资格和层次;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参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收入和所占住房份额面积计算分摊,不重复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口。
(七)婚姻及单身状况以民政部门制发或出具的证件或证明为准。对于1949年10月1日前已结婚、无法提供结婚证明的夫妻,户口簿上已明确标注夫妻关系的,可不出具结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