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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减刑起始的时间各有不同:
第一,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或者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2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第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其中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需要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第三,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要执行2年以上,才可减刑;
对于符合8中特殊情形,分别为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生辉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对于符合上述8种特殊情形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数罪并罚且其中有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对于犯上述8中特殊情形犯罪、8类严重罪行以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