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里氏9.0级地震及其引发的海啸,直接冲击了日本福岛核电站,导致核电站1至3号机组堆芯熔毁,从而引发核泄漏。这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事故事件。


(资料图)

事故发生后,核电站内积聚了超百万吨的核污水。时光斗转星移至2021年4月,事发十年后,日本政府突然宣布,要将核电站的污水排入大海中。

而根据日本方面的消息,此次确认排放核污水的时间,就在8月24日。这些经受过核污染的水中饱含氚、锶-90、铯-137、钴-60、碳-14等放射性核素,一旦排海,两个月内就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在海洋生物体内产生放射性核素富集,甚至对基因可能产生深远影响。

有人要问,这件人类历史上前所未闻的,核事故后向海洋排放的举动,在国际法层面,真的是无可阻挡的吗?

实际上,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明确要求「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而此后的194条进一步强调,「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而公约的第195条和第207条提及,「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中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应有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有必要采取手段控制海洋环境不受污染。如此高吨位的核污水进入太平洋,对环境的冲击具有不可逆性,日本方面未依法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及时停止相应行为。

在国际公约上,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该行为有约束力外,还有《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等多项国际公约,均涉及遏制放射性物质入海,避免海洋受到污染和侵害,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意味着,日本方面此举动将一口气踩中多条国际公约红线。

从执行层面看,国际法效力仍更多依托于缔约国的执行性,在造成具体损害前难以惩处。但长期来看,日本核污水排海后,确有危害我国东海、黄海等海域的可能性。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充分保障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开辟了除国际救济路径之外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法理上具有追诉可能性。

当然,无论如何,我们也不希望看到核污水对于海洋环境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福岛核事故之后,已经酿成大过的日本相关部门,更应该顾及到人类的群体性利益,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义务为准绳,在未得到广泛认可前,停下海量核污水排海的方案。

国际法治公平正义,值得每一个国家追求和遵循,国际法权威公信,需要缔约国履约和执行。如日本核污水排海无法得到有效制止,造成更深远的不利影响,将是对国际法权威的践踏,不利于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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