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早已司空见惯,但有的公司在下班后或休息日还在微信上安排工作,这就让很多上班族吃不消了。

近日,“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话题连续登上热搜,记者也就此咨询了专业人士。


【资料图】

声音

持续、连贯使用微信工作可视为加班

李小美(化名)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22年3月31日,其中约定李小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李小美提交《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称其经常在下班后或假期,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李小美在休息日值班时,主要负责在客户群中回答客户偶尔提出的问题,并非加班。

虽然一审时法院认为,由于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法院因此不支持其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但是二审时,法院认为根据聊天记录及工作职责可知,李小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已经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这起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纠纷,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市民小邹就向记者吐槽,他是一名销售,可以说24小时都要随时回复客户的信息,但是这些花掉的时间并不会被算加班,“不然我几乎每天都在加班。”

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航认为,不能仅因劳动者没有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工作而否定加班,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他表示,分析相似案例的判决,目前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下班后回微信”是否属于加班可以这样概括: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具由持续性、连贯性的可视为加班。

案例

居家办公引发加班争议增多

记者从梁溪法院了解到,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居家办公情况增多,类似的劳动争议也在增长。据介绍,在梁溪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某网店邀请陈某为其设计网页图片,双方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陈某入职后从事设计师工作,实行居家办公。后双方产生矛盾,陈某向网店提出辞职。陈某离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经常工作至深夜,要求网店支付加班工资9万余元。网店认为陈某是居家办公,无需打卡考勤,也并非每天都有工作任务,不应支付加班费。

法官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属于居家办公的设计师,实际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并没有证据反映陈某在职期间曾向网店主张过加班工资。结合陈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岗位特点,最后,法院对陈某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解释,居家办公这一工作方式日趋常见,工作时间也较为灵活,因而不能仅看工作时间来确认存在加班事实。

提醒

入职时对工作时长进行约定

当前职场工作压力较大,且很多公司对加班定义不清晰。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该如何避免发生纠纷?周航表示,劳动者下班后需利用微信、钉钉或其他互联网工具处理工作时,要注意留存工作痕迹,提前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要避免争议,可以在劳动者入职就对工作时长进行约定,用人单位要掌握好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对员工提出的加班情况进行审核,既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员工“躺平式办公”。

(甄泽)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