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工作人员涉刑事案件数量剧增,除了职务犯罪以外,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犯罪也不断成为关注的焦点。银行业务犯罪不仅关系到银行资金的安全,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百姓的安居乐业。因此与银行业务相关的犯罪是现阶段摆在刑事法律人面前亟待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相关资料图)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周光权表示,“金融犯罪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治理状况和社会现实的一面镜子,银行管理秩序是微观的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以银行为被害人的犯罪,还是以银行为工具的犯罪,都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进而危及金融安全和经济犯罪,理应成为刑罚严厉处罚的对象。”

不过,周光权也提到:“由于侵害银行的犯罪是典型的白领犯罪、高智商犯罪,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构成要件的解释等,都可能存在很多争议,从而提出了很多亟待研究的难题”。

鉴于此,长期从事金融犯罪辩护的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编写了《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日,《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新书发布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紫华国际报告厅举办。

在发布会上,《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的主编、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钱列阳律师形象地以“木桶理论”对银行业安全和合规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他表示,如果把金融比作为一个木桶,证券、基金、保险、期货等这些都是长板和短板,底板是银行。如果银行发生问题,轻则关乎老百姓的钱,重则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

《银行业务犯罪十二讲》副主编邢丽丽律师表示,根据银行业务,本书把相关的12个罪名做了分类。贷款业务涉及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理财业务涉及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票据业务涉及票据诈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同时,她也提示到,近期银行人员所涉的相对比较多的帮信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邢丽丽律师特别提出,在编写过程中,对银行从业人员犯罪感受到了三点困惑:一是“国家规定”泛化;二是银行内部规定与实际操作脱钩;三是司法裁判与银行业务脱钩。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回顾了涉银行犯罪的发展历程。他表示,银行类的犯罪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92年左右银行安全面对的最大威胁是“两防一保”,即防盗窃、防抢劫、保银行安全。但是没过几年,“两防一保”就改成了“三防一保”,加上了防诈骗,而且把防诈骗作为银行安全的一个重中之重来看待。盗窃和抢劫,只要银行的硬件设施跟上,自然就能阻截掉。因此,从1995年开始银行面对的最大的安全隐患就是诈骗和出现了内鬼这两类犯罪。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则从金融发展、刑法发展和行政法规建立的历史观,谈及如何从金融市场发展与创新的角度看金融犯罪。宋晓燕提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需要把握“度”,可以用民商法和行政法手段解决的,不要用刑法。不少金融法的学者都很担心刑法的过多“积极干预”。

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指出,目前刑事实务界和刑事理论界对金融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研究总体比较粗浅,对金融犯罪的理解,无论是法义还是基本范式,基本上把金融犯罪或经济犯罪当作财产犯罪来研究。但金融犯罪绝对不等同于财产犯罪,因为财产犯罪处理比较静态的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金融犯罪实际上不是处理这样的主客关系,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以主客思维的财产犯罪来套金融犯罪,本身就存在旧瓶装新酒的问题。目前整个金融犯罪理论应该往什么方向构建,值得刑法理论界人员认真思考。

劳东燕教授认为,法律界与金融界之间也需要沟通,法律人需要学习金融学,金融人需要了解刑法学,意识到法律风险。关于金融犯罪或者金融刑法理论,应该考虑往两个方向努力,一是如何保护金融系统的自主运作和它的相关各种机制;二是关于金融领域本身产生的外部性问题,或者涉及第三方或系统之外的,如何防范。这是从法律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更广泛的议题。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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