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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6起因一项纠纷引起的劳务合同案件,化解了各方当事人间的矛盾纠纷,让各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据悉,胡某等人在娄星区某工地上从事挖机、混凝土等工作,但未签订书面的协议。该项目系建筑公司A中标之后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B,而劳务公司B承包的劳务作业的实际承包人C为刘某等人。胡某等人在该工地做工后,未及时获得支付款项,曾多次找公司及劳动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无奈之下,胡某等人将建筑公司A、劳务公司B及实际承包人C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卷宗,发现该案件较为复杂,若是进行诉讼程序,时间长、成本高,不利于纠纷解决,调解或许是最佳选择。但因当事人众多,被告之间不断推诿责任,调解似乎无望。
案件开庭审理时,各方对劳务费用、责任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建筑公司A认为其不是合同相对人,劳务公司B不认可劳务作业内容属于合同约定内容,实际承包人C不承认自己承包人的身份,被告方均不愿意承担责任。庭后,承办法官轮番与各个被告方讲情叙理,勉励企业担负起社会责任,尽到其应有义务。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交流,实际承包人C终于说出了未支付胡某等人劳务费的真正原因——建筑公司A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于是,承办法官又找到建筑公司A进行协商,建筑公司A表示发包方要到年底才支付一笔工程款。知晓这个情况后,法官立即与原告胡某等人沟通,胡某等人表示愿意在付款时间方面做出让步。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解开了多年淤结,达成一致意见,在娄星区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这批案件的妥善解决,既减少了胡某等人的诉讼成本,保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又缓解了企业资金困难的压力,体现了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彭逸舟 陈容 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