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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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3、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4、 第七条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6、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7、 第九条 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8、 第十条 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9、 第十三条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10、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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