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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也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窗口。8月30日,记者从西宁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当前实情,做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于2014年7月颁布,2018年5月修正,是西宁市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支撑。今年6月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业及服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条例》规定,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持续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坚持规范管理与引导服务并重,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设置设施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同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便民服务。授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者的市容环卫责任等,配套设置必要设施。

《条例》要求,按照环境卫生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明确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货物运输、车辆清洗等重点区域、重要环节以及举办节庆等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要求。针对群众关心的饲养宠物问题,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应当即时清除;对近年来市民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饲养鸽子等鸟类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措施。对具备条件的公共厕所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注重公共厕所在人性化方面的提升。

为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为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条例》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依法文明行使职权。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卫作业人员薪酬和保障问题,《条例》特别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倡导单位和个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来源:西海都市报

监制:刘幸海

责编:寇荣

编辑:冯丽晨、马思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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