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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2日,巨鼎医疗回复申请新三板挂牌的问询函,回复的主要问题包括关于历史沿革,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关于公司业务。
公司等相关各方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披露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代持股权的原因、是否签署代持协议及代持协议的主要内容、代持股权的出资来源对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是否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被代持人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是否违反《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争议、公司股权是否清晰。
A:1)直接股东层面的代持情况
2008 年 5 月巨鼎有限设立至 2012 年 12 月期间,黄静为姜乙代持巨鼎有限 70%的股权,魏先久为赵志强代持 30%的股权。各方均未签署代持协议,已于 2012 年 9 月 8 日签订《关于代持深圳市巨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说明》, 确认上述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属。代持股权的出资均来源于实际持有人姜乙、赵志强,上述各方已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经上述各方确认,股权代持的形成和解除真实,不存在股权争议。
2008 年 5 月巨鼎有限设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 5 条规定,企业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该规定于 2007 年 7 月 15 日施行,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废止)。当时姜乙、赵志强就职于深圳市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并负责该公司销售业务,尽管该规定只要求“企业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且深圳市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科技”)与姜乙、赵志强并未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为避免持股及兼职情况影响巨鼎有限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资质,故委托黄静、魏先久代持巨鼎有限股权。
根据荣光科技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记录,姜乙、赵志强就职于荣光科技期间负责该公司销售业务,荣光科技未与二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巨鼎医疗成立之 初的业务与荣光科技不存在竞争关系,荣光科技与姜乙、赵志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广东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核发、变更、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检查验收,姜乙、赵志强在荣光科技担任销售人员,不属于企业质量管理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存在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不属于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现役军人等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情况。
2)间接股东层面的代持情况
根据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出具的声明,间接股东层面的代持形成与解除情况、代持的主要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