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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1号) 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3)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3 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103008 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5752 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 1980 元;阳曲县1880 元;娄烦县1780 元。
(5)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 2023 年7月份缴存业务时,柜面办理应提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情况说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应在线确认。
》》》太原市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