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2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实习生 陆婷 李思颖)送货车在学校内下坡时刹车失控,撞上从操场回教室的17岁学生,导致该名学生九级伤残。因为赔偿问题谈不拢,学生家长把司机和学校都起诉到了法院索赔。校园内发生的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8月23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通报了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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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李某驾车送货至益阳某职业学校,返回经过校园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控,碰撞到做完课间操回教室的17岁学生宋某,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4万多元。经鉴定,宋某右内外踝骨折骨折线累及骨骺,为十级伤残;右足多发性骨折致右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为九级伤残。
事后,宋某将学校、司机李某及李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在校园内发生,属于车辆在道路外通行发生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宋某因机动车在校园内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人身损害赔偿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肇事车辆为李某所有,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宋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刹车失灵撞伤宋某,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学校对来校车辆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和监督义务,在课间操解散期间,应当尽量避免车辆在校园内通行,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万元;李某赔偿宋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学校在李某不能清偿上述款项范围内以2.4万元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学校为何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案发时,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课间操解散期间,李某驾驶车辆在校园里行驶时,校方并无管理人员制止提醒,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忽,造成宋某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此外,因校园内因施工等造成学生伤害时有发生,在施工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也要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管控,时刻提醒其注意师生安全,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一审:蒋宇 二审:余画 三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