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应急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坚持“线上”巡查抽查与“线下”执法检查相结合,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航拍、远程视频巡查、电眼工程、监控视频回放等手段,实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精准打击,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省应急厅公布2023年度第六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菏泽市应急局利用“无人机航拍”,查处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案

2023年4月底,菏泽市应急局接到省应急厅举报交办单:群众反映在菏泽鲁西新区某路口南侧200米存在一处非法经营汽油的窝点。接报后,菏泽市应急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到场核查。经查,该地址是一家仓储企业,与举报描述的周边环境不符,不存在举报人反应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但电话为空号。执法人员并未放弃,针对该位置周边扩大了核查范围。5月18日,执法人员在向东1公里处发现了与举报所称周边环境高度相似地点,查看该地点及附近监控,虽未发现可疑车辆和人员,但现场有浓烈的汽油味道。通过走访得知,该地点常年有一辆面包车给社会车辆加油。

为避免打草惊蛇,6月6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非现场执法”,发现该地点有一辆深灰色江苏牌照面包车和一辆白色小轿车正进行加油交易。执法人员立即分两组展开行动:一组继续使用无人机取证,另一组前往该地点突击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强行驾驶面包车冲向执法人员,撞开大门后逃离现场。针对突发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向菏泽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市局主要负责同志马上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成立了由菏泽市应急局、菏泽市鲁西新区应急局、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组成的办案小组,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6月28日下午,菏泽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再次发现上述可疑车辆,随即向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治安大队通报情况,治安大队立即赶赴该地点便装侦查,但张某某反侦察能力较强,谎称此地点不对外加油。随后,侦查人员选择一处监控盲区进行蹲守。7月3日,发现疑似车辆外出,侦查人员跟踪侦查,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加油车至一洗车店旁向社会车辆加油时,当场将其抓获,并查获非法改装面包车一辆,内有加油机一台、油罐一个(约1立方)、油品约700升。

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菏泽市应急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菏泽市公安局鲁西新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运用“线上巡查+会商联动”执法新模式,查处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案

2023年5月22日,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化工园区监管平台高空瞭望设备进行日常风险巡查,发现园区内山东某石化有限公司厂区空地内有多辆吊车正在施工作业,执法人员与局行政许可科沟通,初步判断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执法人员立即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按要求组织召开“执法+行政许可+安全专家”会商会议,通过调取该企业相关资料,确定建设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但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应急部门进行审查。会商结束后,东营港开发区应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同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联合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60万方油品及船舶燃料油进出口项目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投资5亿元,项目主体已开工建设,该项目虽然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但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便开工建设。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项目负责人张某某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利用“电眼工程”用电监测系统,查处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明停暗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应急办拟对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多次到场,但该企业大门一直紧锁,门口张贴出租信息,联系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其宣称已停产,准备将厂房外租。枣园镇应急办将该情况上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电眼工程”用电监测系统发现,该企业一直处于用电负荷状态,遂对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展开调查询问。在证据面前,刘某某承认了企业“明停暗开”的事实,答应配合执法检查。

2023年6月7日,在刘某某陪同下,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枣园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车间内存在电焊、手持打磨机等多处临时用电设施,经调查均由刘某某进行的临时用电,其本人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作业;2.企业未与外来维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企业已试生产的电炉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接线,无法使用。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刘某某作出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东平县应急局利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查处解某某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使用“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系统”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泰安某肥业有限公司近期频繁从事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执法人员会同危化科监管人员对该企业申报的作业内容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修缮厂房房顶,存在动火、登高等多类别、高频次、长时间危险作业活动,风险程度较高,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予以执法关注。2023年3月6日,东平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东平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厂房房顶修缮,现场3名施工人员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查验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现,其中1名电焊工解某某提供的证件疑似假证。执法人员通过应急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关于解某某的证件信息。执法人员立即对解某某调查询问。询问得知,解某某所持证件系本人购买的假证,其并未参加过特种作业操作培训,也未参加过特种作业取证考试。

解某某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东平县应急局在立案调查的同时,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案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交东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五、济宁市应急局通过视频监控,查处山东某培训学校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以及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案

2023年3月21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阅该学校视频监控,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2022年危化品主要负责人(18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5人)初培一期(开展时间2022年6月20日至25日),签名表人数与现场视频监控人数不一致,签名表人数为53人,现场视频中人数仅为23人;2.2021年高处作业初培(培训班编号370801018-003-21-001,开展时间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8日),该期培训教学实施情况记录(培训教学实施计划),选学部分为36学时,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学时安排中,选学部分至少需要进行54学时培训”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并询问,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学校作出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济宁市应急局利用“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监管系统”,查处枣庄市某爆破有限公司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作业案

2023年3月11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通过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监管系统进行巡查,发现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的总承包单位枣庄市某爆破有限公司,在所承包矿区从事露天开采时存在以下问题:1.3月6日9时17分穿孔作业,钻机行走时,前方无人引导和监护,存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2.2条作业的行为;2.3月6日15时铲装作业,两台铲车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距离不足50米,存在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3.5条作业的行为。济宁市应急局对该企业上述行为以及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姜某未排查出总承包单位事故隐患、未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的问题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枣庄市某爆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姜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济宁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企业安全主管姜某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莱州市应急局通过调取视频监控,查处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的省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4月14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到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矿井进行突击执法,通过调取矿山监控视频发现,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经调查询问得知,承包单位为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山东省从事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向作业所在地的莱州市应急局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资质等级等情况。

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莱州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利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处烟台某器材有限公司不如实向应急部门上报年度经营情况案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监管工作,2023年4月11日,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通过查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提供的2022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情况进行比对,发现烟台某器材有限公司通过系统向区应急局上报的其2022年度甲基乙基酮销售情况与上报至公安部门的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企业向区应急局上报的2022年度甲基乙基酮销售总量与实际销售总量不符,上报的销售总量系该企业预估销售量。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烟台市应急局开发区分局通过视频监控巡查,查处烟台某红木有限公司(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4月25日,烟台市应急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烟台某红木有限公司打磨间内1名作业人员正在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木粉尘,未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4月26日,市应急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确认系员工张某某所为,其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5条的规定。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应急局开发区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荣成市应急局通过无人机锁定违法线索,查处荣成市某水产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6月24日,荣成市应急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荣成市某水产有限公司进行设施改造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焊接作业。因此类违法行为具有间歇性、隐蔽性的特点,如果没有确切的违法线索,直接进入企业现场核查很难查实。荣成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创新执法方式,使用无人机对该企业设施改造现场高空巡查拍摄,在取得现场从事焊接作业的事实影像后进入企业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雇佣王某、肖某等3人进行设施改造,施工过程中王某、肖某2人实施了焊接作业。其中,王某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肖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经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及无证作业人员肖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荣成市应急局依据《威海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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