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资料图片)
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公司应向审计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
他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和内部控制审计计划
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年审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和内部控制审计计划等相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应加强与其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之前,安排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
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计和风
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应对公司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核。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如果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
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
进行核查。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
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
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
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做
好年报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有利的条
件。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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