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宁夏建材”)拟通

过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息”)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股份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建信息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以现金增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下属水泥等相关业

务子公司控股权及上市公司持有的水泥等相关业务涉及的商标等资产(以下简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宁夏建材董事会就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

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建信息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天山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主

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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