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平是山东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PPP项目市政工程的实际施工负责人,因迟迟未收到剩余的过亿工程款,于是将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高新集团)等4名被告起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高新集团1亿余元资金。查封裁定后不久,日照中院依据高新集团申请,将查封高新集团1亿余元资金变更为查封其子公司名下位于安丘市(县级市)的38套房产。
顾平认为,1亿元资金更利于执行,而且38套房产不但价值低于1亿元,而且已经有过9000万元抵押。除了认为查封的房产和资金不等值外,顾平还表示,这38套房产都在一个产权证下,无法分割,不利于后续执行。基于此,顾平提出了复议申请。2023年7月6日,日照中院裁定驳回了顾平的复议申请,其理由为: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无不当,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对于日照中院的驳回裁定,顾平表示,他已经准备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日照中院,该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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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项目所修道路已经通车
被拖欠工程款后
他申请查封一被告1亿余元资金
这次事件的起因源于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建设。2018年7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PPP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据《公告》,由日照高新区经发局批准实施,本项目政府授权的实施机构和招标人均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后更名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下称高新区建设局)。本项目建设新能源汽车研发孵化基地(一期)、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新建道路和改造提升道路)、供汽站和管网工程三个子项。
2018年9月,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通三建)中标了该项目,并与高新区建设局签订了《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同时按照高新区建设局的要求,与高新区建设局指定的国有全资平台公司高新集团在2018年10月30日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日照港通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下称港通公司),其中南通三建持股90%,高新集团持股10%。
南通三建原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顾平在该项目参与投标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投标费用也都是由他垫付,为公司在该项目的顺利中标起到极大的关键促进作用。在公司中标PPP项目签订合同后,南通三建同步与顾平协商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将PPP项目中的市政工程转包给顾平施工,作为市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由于项目前期贷款资金一直未落实,前期施工大部分工程款垫资都是由顾平承担。
港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顾平表示,自2019年4月19日建设局下达开工令后,其安排组织施工队伍及材料对项目中“山海一路、二路、四路、创业路、聚智路、兖州北路及聊城路”先后进行施工。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因未能在社会或银行融资成功,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项目于2021年9月终止。2021年9月18日,高新区建设局、港通公司和南通三建签订《日照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及研发孵化基地PPP项目终止及清算协议》,并随后与高新集团签订了《四方协议》,顾平也参与了以上协议的谈判。以上协议确定,由高新区建设局和高新集团承接涉案项目及相关资料,由高新区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审计完成并出具结算报告,由高新发展支付后续工程款给港通公司、南通三建等内容。
截至2021年9月,顾平负责的施工道路都已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目前已经通车两年多,但仍有1亿多元剩余工程款没有支付。”顾平称。
2023年5月,顾平将南通三建、港通公司、高新区建设局和高新集团起诉至日照中院,要求被告方支付其剩余的工程款。
同时,顾平还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四被告名下与其诉请相应的资金。2023年6月7日,日照中院作出裁定,查封了高新集团名下5个银行账户共计1亿余元的资金。
一被告提变更保全措施申请
亿元资金变为查封38套县城房产
日照中院作出查封裁定后不久,2023年6月12日,高新集团向日照中院递交了《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书》。
高新集团在申请书中表示,根据《四方协议》,高新集团按协议约定节点向港通公司付款,目前已支付资金9000万元,已经超节点支付,而且后续还款需要在港通公司和南通三建配合提供项目审计材料,并出具相应结算报告后再行支付。另外根据《清算协议》,高新集团付款的前提条件是高新区建设局和港通公司完成审计结算,但审计结算至今未完成,高新集团后续付款条件不成立。且高新集团只对港通公司有付款义务,而顾平只能向南通三建主张权利,高新集团对顾平没有任何支付义务,不承担责任。
高新集团还在申请书中表示,目前其正在对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且本案涉案标的巨大,将会对融资造成严重影响,特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将查封账户变更为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与此同时,高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还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同意查封申请书》,自愿以“鲁(2022)安丘市不动产权第0011887号”房产做担保,同意法院予以查封。
2023年6月20日,日照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高新集团名下银行账户亿元资金的冻结,查封前述房产证名下的38套房产。值得注意的是,安丘市为山东省省辖县级市、由潍坊市代管。
▲日照中院作出的变更保全的裁定书(部分)
红星新闻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和顾平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只和港通公司和南通三建有关系,所以理论上顾平告我们告不着,他只能找南通三建要钱。”
对于上述说法,顾平表示了异议。他认为:“这个工程,因为他们贷款不顺利,大部分资金都是我垫付的。根据协议,高新集团就是还款单位,它对港通公司和南通三建还了款,南通三建才能把工程款支付给我。”
对此,南通三建原负责人和港通公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都表示,根据完成产值应该还有1亿多没有支付给顾平,其中包括给顾平的商票没有兑付的。
对于审计结算问题,南通三建原负责人表示,根据《四方协议》审计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后高新集团履行支付责任,但由于高新区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在将近一年半时间内一直没有完成审计结算,对工程款也一直没有支付到位,期间他们也一直协调、催促港通公司、高新区建设局加快审计工作,要求按照《四方协议》约定完成审计,但遗憾的是至今仍然未完成审计。
保全变更引发争议
38套房产已抵押给银行9000万元?
高新集团在其变更保全申请书中表示,目前其正在对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且本案涉案标的巨大,将会对融资造成严重影响,特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将查封账户变更为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而日照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高新集团名下银行账户亿元资金的冻结,查封前述房产证名下的38套房产,其理由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高新集团的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38套房产的价值,顾平认为根据高新集团提供的房产评估咨询报告,该38套房产已经进行了最高额抵押,抵押价值9000万元,已经接近房产价值的全额抵押,已无剩余价值。
▲日照高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即便按照评估数额,去除抵押给银行的9000万元,这38套房子哪怕顺利进入执行阶段,我能拿到的也只有两千万元,这与欠我1亿工程款差太多了,也明显与之前查封的1亿元资金不等值。”顾平提出,“现实情况是这些房子值不了评估中的所谓1.1亿元,根据评估报告,这38套房子为商铺,每平方米的价格达到了12000元,而当地地理位置更好的商铺被拍卖时,1平方米单价才4000多。”
除了认为查封的房产和资金不等值外,顾平还表示,这38套房产都在一个产权证下,无法分割,“以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可以预见哪怕最终进入执行环节进行拍卖,很可能会流拍,这明显是不利于后续执行。等于我哪怕胜诉了,也拿不到钱。”
基于此,顾平向日照中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2023年7月6日,日照中院裁定驳回了顾平的复议申请,其理由为: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变更保全措施并无不当,顾平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法院的驳回裁定,顾平表示,他已经准备向上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反映这一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日照中院,日照中院表示:“案件正在审理当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高新集团,高新集团董事长表示可以由法务部接受采访,法务部工作人员先是表示需要走采访流程,但截至发稿时,也一直未接受采访。不过,高新集团在其变更保全申请书中表示,高新集团和顾平没有直接关系,不应对顾平承担责任,查封银行账户资金影响巨大,所以申请变更保全。
专家说法:
财产保全变更,需听取保全申请人意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薛铁成表示,对于诉讼保全,无论是“便利执行说”,还是“权益担保说”,抑或是“临时救济说”,都一致认为其是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执行,维护生效判决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务中,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需提供担保,以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问题。人民法院也一般依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利害关系人或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提出变更保全裁定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物。人民法院作出变更财产保全裁定,既需要对变更保全裁定的价值相当物进行审查,也需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尽量征得其同意,以保证作出的变更保全裁定不损害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变更保全裁定的合法性疑义。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如果相应当事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就需要承担因此带来的责任。
薛铁成认为,法院可以作出变更保全裁定,但应在对变更保全财产等值担保物进行审查的同时,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尽量获得其同意。以保证变更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保护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善意文明执行。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同样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变更保全财产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一个是提供的财产有利于执行。此外,如果房产市场低迷,房产变现非常困难,会面临被保全人提供的财产不利于执行的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吴阳
编辑 郭庄 责编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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