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拟于2023年9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并定期公布
【资料图】
之前草案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供广大市民群众日常休闲使用的休闲场地种类较多、情况各异,要充分考虑广大市民群众多元化的休闲娱乐需求,对公共休闲场地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科学合理进行界定。
海珠琶洲阅江路碧道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公共休闲场地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是指向公众开放,主要供日常散步、锻炼、游览、观赏、休憩等休闲活动的公共场地,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
按《征求意见稿》,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包括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管理单位等信息。公园名录由市园林部门依法制定,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名录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园林、文化广电旅游、水务等部门意见后制定。
草案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可以增加“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便于社会公众知道公共休闲场地的名称、范围。这一建议被《征求意见稿》采纳,增加了“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
据了解,在立法调研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对近千名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进行问卷调查,认为需要立法加强管理的占比高达96%。其中,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公共休闲场地的管理意见最为强烈,认为需要加强管理的占90.49%。《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在公共休闲场地实行分类、分区、分时管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
番禺交警在查处一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店铺
记者发现,相比于之前草案稿“公园、广场、步行街全天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自行车驾驶或者使用”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更符合实际,强调“动力装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依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规定,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行为人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停区
对于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征求意见稿》规定,各区中心城区江河两岸、湖泊沿岸、水库堤岸等公共休闲区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公共休闲场地全天禁止机动车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禁止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具有动力装置的滑行工具进入。休闲高峰时段由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和便民、安全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滑行工具、休闲用具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市园林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给市民群众提供出行便利,《征求意见稿》提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公共休闲场地周围设置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了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单位职责,要求在公共休闲场地出入口、内部等显著位置,以立体或者平面方式明示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绕行路线;依法设置车辆禁行、限行装置和警示标志牌,并进行维护管养;安排工作人员对公共休闲场地进行日常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可以拍照留证,及时劝阻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草案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投诉或反映渠道,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处理。《征求意见稿》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路面和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并向社会公布反映场地安全隐患的联系方式。巡查发现和收到公众反映的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解读:一次“小切口”立法的地方尝试
《征求意见稿》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注重民生领域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全篇仅1500多字、八个条款,体例较为简单,基本都为创设性条款。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公共休闲场地管理机构在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中,也面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创制,加强公共休闲场地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依法保障市民群众获得安全、文明、舒适的休闲环境。据介绍,《征求意见稿》综合各方面意见采取了灵活的立法制度设计,授权公共休闲场地管理机构细化安全管理措施,采取分类分区分时管理措施,符合公共休闲场地管理实际。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定坚持有效管用的硬标准,把“有效管用”落实到每件法规、每个条款之中。注重“小切口”立法,立足解决问题,“不追求鸿篇巨制,不简单抄写上位法,不把法规写成倡议书,有几条就写几条”,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为让每一部法规都充满“民意”,着力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除书面征求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意见外,还通过智慧立法管理系统、广州人大i履职小程序、人大立法官方微信微博等线上形式,广泛征求五级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意见,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赴基层立法点实地调研,在立法活动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波、陈忧子、骆昌威 通讯员:潘晓均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