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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里没钱法院就无可奈何?购买保险就能规避执行?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2000元分红型保险,发放给申请人。
基本案情: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安某应于10日内偿还徐某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团队长马萍分析认为该案执行标的不大,希望被执行人能够配合主动履行,但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总是找理由推脱。执行干警通过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部分存款,不足以偿还申请人。继续深挖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年金保险(分红型),且购买时间较长。随后,执行干警到某保险公司查询保单现金价值,了解到扣划分红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满足本案的执行,执行干警现场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在5日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扣划其保单现金价值。在此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向某保险公司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交付申请人手中。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执行人觉得保险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因此把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当作逃避执行的“避风港”,认为把钱买成保险就“万事无忧”了,却不知分红型保险也一样难逃法院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史宝银|曹红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