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眼
撰文/辰龙
(资料图)
前不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期)》中称,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以及标签宣称原料特定功效的,应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青眼号外注意到,除广州市外,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等也以问答形式发布类似内容。与此同时,多张疑似化妆品备案审核意见的截图在业内广为流传,内容均为产品名称带有原料名称但未勾选原料特定宣称被要求限期整改。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化妆品改名潮要来了!”。也有不少人认为,一直有相关规定,只是之前有些地区在具体实行上可能较为宽松。而种种迹象表明,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化妆品炒成分概念的空间将进一步缩减,化妆品产品命名加速进入“用事实说话”时代。
01
多地审核尺度收紧
前不久,有多张疑似化妆品备案审核意见的截图在业内引起不小的反响,图片中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审核意见大多为“产品名称带有原料名称的,应该勾选原料特定宣称”。
▍图源自网络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截图内容也得到多地化妆品相关部门的间接“证实”。譬如,负责海南省化妆品审核工作的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在5月底曾发布问题解答,其中特别提到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要求在系统产品标签模块中规范填报应当标注的内容”的问题,即产品通用名称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以及在销售包装上宣称原料功效的,未在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与此同时,作为化妆品产业重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在6月份发布的《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四十期)》中提及,如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等词汇,应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
▍截自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其中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那么,广州市、海南省等地密集发文,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带有原料名称的化妆品名称审核开始收紧?
对此,青眼号外联系了海南省药品查验中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其中,海南省药监局化妆品科工作人员告诉青眼号外,“我们一直有全国性的关于备案的定期会议,如果对法规有新的解释会(同步)。此次只是可能之前对于法规的理解并没有那么透彻,经过了有关专家的解释,最终在法规的理解上统一了,所以并不算什么新的要求。”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除了海南,广东、山东、河南等地也已按照上述解释执行,未来不排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通过发布问题解答的方式进行公开释疑。
青眼号外注意到,正如上述工作人员所言,早在2021年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就要求,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而此次各地有关部门发文,无疑是对该条法规的进一步细化解释以及各地审核尺度的统一,即产品备案带有原料名称的,必须提供原料功效证明,且原料功效需与产品宣称功效一致。
“收紧信号”。有行业人士就此指出,结合此次地方药监局对化妆品的审核意见来看,在实际执行尺度中,《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二项对于产品名称的规定或已全面落实执行。
02
早有规定,企业响应执行
青眼号外注意到,早在去年4月,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就特别举例表示,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
“一直有相关要求,可能只是各地具体执行力度不同。”多位业内知名研发工程师告诉青眼号外。一位资深研发工程师表示,“此前确实早有相关规定,但之前在这一块监管可能比较放松,现在应是为了进一步执行先前文件的精神。”
广东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施昌松则称,“此次变动是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用原料名称来命名,要跟它的原料功效相关联,我觉得这无可厚非,就是进一步规范行业乱象,防止有些企业引用一些功效原料来炒作虚假概念。”
某知名原料企业研发负责人也表示,“我觉得很正常,因为现在中国的化妆品法规应该是全球最严了,以前很多产品名称中的原料不做功效测试,只是以原料的名字去命名。”
该负责人举例称,“烟酰胺在普通大众印象里,都知道它就是美白成分,但有些企业以‘烟酰胺精华’命名的普通化妆品添加的烟酰胺成分很少,也没有做功效测试,消费者看到烟酰胺可能就会默认产品有美白功效,这样企业就等于代替了美白特证。这样的话市场就会很乱,而且很多产品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所以我觉得国家这样监管不奇怪。”
不过,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希望有关监管部门多倾听化妆品从业人员的专业意见,避免脱离生产实际,出现一刀切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广州本地化妆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青眼号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题解答发出后,目前不少企业已经在进一步落实该要求。
“化妆品改名潮来了!”一位资深研发负责人直言。
对于当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有业内人士指出,企业可以向原料商索取相应原料的功效评价报告,或者找寻相关文献证明产品功效,若都不可行,只能寻找专业检测机构做功效评价。
03
成分概念炒作无路可走
新条例以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在此前提下,各地监管部门在对于产品名、包装上的成分宣传、产品功效、原料功效之间如何对应等问题的监管也越发严格。
与此同时,在中国成分热度攀升、成分党盛行的当下,成分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研发实力。因此,成分宣传仍是当下主流的宣传方式。
杭州睿研前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丽刚就表示,“成分宣传卖点仍然是目前最重要的宣传方案。”
青眼号外注意到,在成分关注度居高不下的当下,监管部门对于成分原料宣传的监管也进一步规范,实现监管与行业发展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行业向好发展。
例如,就在去年,有业内人士就曾告诉青眼号外,部分地方药监局对于化妆品包装审核尺度出现更新,产品包装宣称“含有某某原料”属于原料功效宣称范畴,原料的功效应与产品功效一致。同时,若企业无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或者也未进行原料功效试验验证的,包装上不能宣称含有某某原料。
对此,有业内人士对青眼号外表示,这或表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适用范围不仅仅包括产品名称,还可能包括包装上使用的宣传文案。
而在早前,广州市碧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梵露诗美白淡斑修护面膜就因标签标识成分与注册配方不一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377VC”字样,但注册配方中并没有包含“苯乙基间苯二酚(377)”和“硅石”,而被广州市监局罚款7万元。青眼号外今日搜索发现,梵露诗美白淡斑修护面膜为特殊化妆品,目前仍在淘宝平台有售,不过未发现宣传页面、产品包装上标注有“377VC”相关字样。这也反映了监管的震慑作用。
总体而言,无论是在化妆品备案审核阶段,还是在产品上市后的监管中,化妆品名称与包装上使用的原料宣称和产品功效宣称需要具有一致性,避免借成分炒作的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