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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李佳慧

未成年学生在校打架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学校承担30%责任。

法条链接

案情显示,卢某和王某系武穴某中学学生,某天课间休息时,卢某与王某在教室发生口角,王某将不锈钢水杯砸向卢某面部,导致卢某左侧门牙被打断、右侧门牙松动,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牙折断”,且需年满18周岁后进行种植牙治疗,预计后续治疗费用23000元。卢某认为王某的行为给自己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遂向武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卢某的伤系被告王某所致,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王某在本案中承担的责任由王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原告卢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卢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被告某中学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父母承担60%的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30%的责任,原告卢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被告王某父母赔偿原告卢某6816元,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卢某3408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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