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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办理了5张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U盾,绑定手机卡,并出售给王某,非法获利2500元。后王某提出让刘某帮忙收购银行卡,承诺每张银行卡500元钱“好处费”,刘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先后找到许某、王某等12人收购了37张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并绑定手机卡,刘某查验以上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邮寄至指定地址。上述42张银行卡涉及104起诈骗案件,涉嫌诈骗金额418万余元,单向进账合计789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经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明知银行卡不能随意进行买卖、出借,为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致使犯罪分子利用其银行卡转账、收取诈骗款,造成多名被害人钱财损失。最终,刘某自己也身陷囹圄,违法所得受到追缴。真的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

1.不轻信他人,将个人或单位账户(卡)出借;

2.不贪图小利,出租、出售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卡);

3.保管好存有个人信息的物件或资料,谨防泄漏;

4.勿存侥幸心理,遇事三思而行。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都是“帮信”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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