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高院公布了一份判决,亲人离世后家人持其生前的存款单向银行取款,银行以未取得继承权为由拒绝返还存款,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甲和乙系夫妻关系。2017年底,乙与某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书,约定由乙在该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存款金额190万元,期限为5年。当天,乙按约定在银行存款190万元。
之后,乙患病,病危期间立下了由甲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产及本案定期存款190万元的继承权遗嘱。约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甲持乙的死亡证明、遗嘱、结婚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时,银行以甲未取得乙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于是,甲将银行诉至文山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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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遗嘱,甲系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故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由于乙已故,甲无法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对乙的遗嘱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故甲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判处。本案对有相似情况的公民办理取款手续有一定参考意义。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大海告诉界面新闻,法律上财产继承一直以来只有继承公证或者去法院诉讼两个途径,因为涉及继承人的查明、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明等等。
郝大海指出,因为现在人的感情经历可能会比较丰富,被继承人可能会有两段甚至多段婚姻,被继承人也可能有未婚子女,甚至可能有养子女等情况,因此查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多数情况下有不小的工作量。遗嘱就更加复杂,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留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很常见,应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或者多份遗嘱可能都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认定。
郝大海表示,公证和打官司都是有成本的,如果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很少的话,继承人为了拿到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的成本会超过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就不合理了。
去年2月份,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简化了继承人提取被继承人的存款的手续。根据这个《通知》,余额在1万元以内的被继承人的存款提取无需提交继承公证。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金融机构间差异,《通知》鼓励银行在5万元内免公证书提取。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并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六种法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但现实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免责,除了认可比较容易认定的公证遗嘱外,对于其他自书或代书等类型的遗嘱往往以不能确认遗嘱的效力为由,拒绝继承人的支付申请。
刘凯指出,文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所立的遗嘱系合法遗嘱,甲系190万元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该存款本息的权利,判决银行返还甲19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是合法合理的。
他进一步分析道,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在不动产可以无需公证或诉讼判决办理继承过户登记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时,更不应只能通过继承权公证、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办理。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表示,公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前置手续。但是银行等机构没有办法审核继承文件的真实性,所以需要办理公证。目前实务中通常都是办了公证再去继承财产的。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