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分包的影响是深远的。

贾俊杰/发自北京

工程违法分包的影响是深远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截至8月15日,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平台项下被执行总金额达1168.23万元,这是自2017年以来,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分包工程引发的结果。

陈某、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公司”)、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铁投公司”)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是其中一例。

一切源于陕铁大厦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层层梳理发现,陕铁大厦建设期间,从发包方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承包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个人事例穿插,并因拖欠工程款引发多起诉讼纠纷,不过,法院终审后判定上述人企业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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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定责任

2014年2月25日,江苏一建公司(曽用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铁投公司签订《陕铁大厦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江苏一建公司总承包陕铁大厦的土木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项目所有附属配套工程施工。

江苏一建公司承揽工程后,其西安分公司(甲方)在2014年4月1日与陈某(乙方)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将陕铁大厦安装工程分包给陈某。该合同约定江苏一建西安分公司与陈某之间的工程造价约6500万元,最终按实结算等。

陕铁大厦安装工程完工后,江苏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拒不向陈某支付欠款。沟通无果下,陈某将发包人陕西铁投公司、总承包人江苏一建公司诉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陕西铁投公司在欠付江苏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代江苏一建公司向陈某承担责任。

江苏一建公司辩称,陈某所诉欠款情况属实,结算协议是其公司出具的,其公司与陕西铁投公司就陕铁大厦整个工程没有结算,故没办法给陈某支付工程款。

陕西铁投公司辩称,其与陈某无合同关系,陕铁大厦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20年12月7日,至今(指应诉的时间)不到一年,保质期尚未届满,质保金的数额尚不确定,故质保金不属于其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欠付工程款价款”,其公司也无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判决(指其它案件判决书)查明,2016年陕铁大厦工程主体完工。2017年底,江苏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撤离施工现场,陕西铁投公司入住涉案大厦并使用。2020年9月23日,陕西铁投公司在施工单位江苏一建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申请陕铁大厦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陕铁大厦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陕铁大厦项目安装工程结算协议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陈某在与江苏一建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后,陈某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有权向江苏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支付及迟延付款利息承担。陈某诉讼请求后主张向要求江苏一建支付工程款7055617.42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故此一审作出判决,江苏省第一建筑公司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7055617.42元及利息(利息以7055617.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因一审未判定陕西铁投公司承担责任,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鉴于同样的事实,二审审理认为,虽然陕西铁投公司与江苏一建公司尚未达成一致的工程款结算意见,但陕西铁投公司在一审答辩时自认的竣工结算价为291142700元,双方均认可已付款为279719942.08元,故陕西铁投公司自认欠付江苏一建公司工程款11422757.92元。

因此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年底交付使用,而陕西铁投公司提供的2020年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没有施工方江苏一建公司的盖章,故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交付之日起算。

现合同约定的3.5%保修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该部分保修金应予返还,剩余1.5%保修金应予扣减,即结合陕西铁投公司的自认,欠付工程款暂为7055617.42元(11422757.92元-291142700元×1.5%),该欠款数额与江苏一建公司欠付陈某的工程款数额一致。

据此,2022年6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民终7730号终审判决,变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6民初102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55617.42元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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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纠葛

陕铁大厦项目违法分包陈某并不是个案。据了解,陕铁大厦在江苏一建公司“中标”前,其已开始施工,并通过层层分包、转包他人参与分段施工;因此分包施工比较复杂,有资质的、没有资质的企业都有参与,有个人挂靠企业参与的,也有直接以个人分包或再分包给当地村民参与施工建设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诸多参与者浮出水面。2013年4月,崔某获知陕西铁投公司与江苏一建公司签订了陕铁大厦工程施工合同后,便与江苏一建公司西安分公司取得联系,并签订了陕铁大厦边坡支护、桩基、土方工程分包协议。

由于崔某无施工资质,担心无法承担的施工风险,加上个人也不能在结算定案表上签字盖章,影响工程款额的结算,崔某利用自身关系,找到陕西宏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扬实业公司”)出面承包并为其担保。

2013年4月18日,崔某将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支护(喷浆、挂网、土钉)由赵某分包;赵某又将其所分包的边坡支护工程的部分工程再分包于梁某某;因桩基工程专业性较强,由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桩基公司”)专业公司分包承建,该公司又将其中的土方施工分包于当地村民施工。

分包人梁某某同样无施工资质,为了顺利结算和规避法律风险,与西安市户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后更名为鄠邑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鄠邑建筑公司)协议挂靠其名下施工。

至2013年5月13日,梁某某又协调其挂靠的鄠邑建筑公司与崔某挂靠的宏扬实业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双方对施工范围、承包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同时,梁某某与赵某也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对实际施工项目进行了明确约定。

就这样,陕铁大厦项目工程通过层层违法分包,有部分工程到了无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手上。

据法院调查结算定案表发现,建设单位陕西铁投公司(2016年8月9日盖章)、原项目管理公司宏扬实业公司(2016年8月1日盖章)、总包单位江苏一建公司(2016年7月28日盖章)、分包单位长安桩基公司及西安聚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27日盖章)结算审定金额5600多万元的工程款(国有资产),均通过不同路径分流至崔某、赵某、梁某某及其他再分包的村民囊中。

在陕铁大厦项目工程整体施工过程中,上述所涉案当事人、违法分包事实及法律责任,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多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明确认定和判令,并能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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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验收

近年来,陕西铁投公司因无名的纠纷备受困扰,也很无奈。一位接近陕西铁投公司人士说,陕铁大厦立项建设,源于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原办公楼鉴定成危房了。

2011年国有企业改制后,“整体划转”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后,启动陕铁大厦工程建设项目。之所以发包给江苏一建公司,主要原因其有国企背景,又有总承包特级资质,其在西安设立有分公司,符合陕铁大厦建设项目的条件要求。但是,自2017年从陕铁大厦完工撤走后,其分公司于2019年也随之注销。陕西铁投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往江苏一建公司注册登记地都没找到江苏一建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为此,也曾在网上发了寻找公告,江苏一建公司毫无音讯,无法取得联系。

企查查综合信息显示,江苏一建公司涉及民事等诉讼案件达3277件,4次被申请破产重整,多无应诉。针对此事也多方联系江苏一建公司,亦无果。

竣工验收备案事关陕铁大厦对外出租营业,但是,陕铁大厦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必须获取完备的竣工资料及其施工单位江苏一建公司的配合,陕西铁投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9年曾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由于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9)第1007号裁决中,要求江苏一建公司向陕西铁投公司交付的陕铁大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的范围、种类、数量、内容等均未明确,对于交付竣工资料范围所依据的相关国家规定也没有具体阐明;其次,对于江苏一建公司配合陕西铁投公司办理陕铁大厦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内容也没有予以明确。该裁决不具备执行条件,2019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执1866号执行裁定,驳回陕铁置业公司执行申请。

当然,陕铁大厦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相关必要的竣工资料无法获得,及其施工单位江苏一建公司长期处于“失联”状态,这也意味着陕铁大厦竣工验收等备案手续也就无法完成。

然而,根据受访者提供的陕铁大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2020年12月7日,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房交通建设局认定:经对建设单位陕西铁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陕铁大厦工程,于2020年9月4日竣工验收会议通过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经对建设单位2020年12月7日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020年9月7日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查,符合要求,准予备案。

另外,陕铁置业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对陕铁大厦工程通过验收备案合格表中,在建设、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均已参与验收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而该验收报告施工方一栏中,唯独“缺席”江苏一建公司的参与和加盖单位公章。这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7730号终审判决书中认定的“陕西铁投公司在施工单位江苏一建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申请陕铁大厦竣工验收”及“陕西铁投公司提供的2020年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没有施工方江苏一建公司的盖章”事实完全吻合。

值班编委:李红梅

责任编辑:马琳 刘亚

审读: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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