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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去年1月,郭女士在北京一家连锁商超乘坐扶梯时,不慎被一辆失控的超市购物车撞倒受伤。撞倒郭女士的购物车由同在此地购物的李老先生所控制,因而李老先生和连锁商超均成为本案被告。近日,北京三中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李老先生与商超需分别担责三成和七成,向郭女士进行赔偿。

记者了解到,事发当时,同在超市购物的李老先生推着空购物车去一楼还车,当其在扶梯上寻找公交卡时,车子突然向下滑行,撞倒了位于扶梯最下方的郭女士。事后,郭女士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和胸腰部软组织挫伤。

事实上,在这家超市购物车的底部,应该装有磁铁,让购物车与传送带保持相对静止。而且,顾客即使松脱购物车,购物车也应该在滑行一段距离后卡入卡槽而停止。法官在实地勘验时发现,履带式的自动扶梯连接着一二楼,同时无人值守。在现场实验时,法官将购物车调整至车轮脱离扶梯卡槽,同时松脱双手,购物车滑行一段距离后都能不出意外地卡入卡槽。

综合各项情况,二审法院认定该商超当时向李老先生提供的购物车不符合安全使用的需求,商超应该对郭女士的受伤承担70%的责任。而李老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其推行购物车乘坐电梯时如未出现松脱双手的情况,也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李老先生应该承担30%的责任。根据相关证据,李老先生最终被判向郭女士赔偿三百余元,涉案商超也被判赔偿郭女士近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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