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炒股导致大额亏损该怎么办呢?近日,北京高院就处理了类似案件。下面大家就和腾阅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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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重大过错
配偶不知情,婚内炒股大额亏损,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近日北京高院一则裁判案例或可给予警示。
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刘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项。其中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同年3月12日,刘某再次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23日,刘某向范某转入房款90万元,4月8日,刘某转入房款60万元;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转款1万元。
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外,范某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国泰君安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的工资卡,而家庭开支、人情费往、孩子上学等等一系列的开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才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十八年的婚姻关系,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事件,事事都有着联系的,要用双方从结婚到现在,用长远的眼光、用全局观、整体观、大局观来解决纠纷。”范某在上诉时表示。
而曹某辩解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北京高院经审查后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丈夫炒股欠债妻子有责任还吗
丈夫炒股欠债妻子是否有责任还,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
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
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
怎么判定夫妻共同财产
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下:
1、财产的来源。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取得财产的时间。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财产的使用性能。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