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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镍矿买卖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园协议》约定的配套服务项目之一。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依据印尼当地政府规定的指导价(HPM)为基础,综合考虑矿产运输的实际情况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属于交易双方正常的经营往来,定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竹泉 韩斌 贾彦龙 赵忆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