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83 证券简称:中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届时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订<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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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并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制定<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
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议案》、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以 2021 年 6 月 23 日为授予日,授予人数调整为 145 人,授
予数量调整为 1,125,36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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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2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且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合
计 568,8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50%。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上市日为
年 6 月 26 日届满。
(二)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序号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同比
本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 2020 年增长 57.10%,公司业绩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
条件之一。 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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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 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如下表所示: 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 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 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 2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
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
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
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解除
限售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并根据各项考
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确定员工绩效得分和绩效等级。
当公司绩效考核达到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只有在
解锁的上一年度考核等级在 D 级以上(含 D 级),
才可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授的全部/部分权益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
予的激励对象中 117 人因 2022
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成绩为 B 以
个人绩效 个人绩效考核结 对应解除限售
上,按本次解锁比例的 100%解
考核等级 果对应的分值 比例
锁;2 人因 2022 年度个人业绩
A优秀 90分以上(含90分)
考核成绩为 C2,按本次解锁比
A1 95分(含95分)~100
例的 80%解锁;3 人因 2022 年
A2 90分(含90分)~95 度个人业绩考核成绩为 D2,按
分 本次解锁比例的 60%解锁;2
B良好 80分(含80分)~90 100% 人因全年产假病假未参与本次
分 考核,本次不予解锁。公司对 7
B1 85分(含85分)~9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分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396
B2 80分(含80分)~85
股进行回购。
分
C合格 70分(含70分)~80
分
C1 75分(含75分)~80
分
C2 70分(含70分)~75
分
D基本合格 60分(含60分)~7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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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65分(含65分)~70
分
D2 60分(含60分)-65
分
E不合格 60分以下(不含60
分)
另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4 人因离职原因被公司董事会认
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本次不予解锁,公司将以 4.92 元/股的价格回购其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综上,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同意公司对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按照《激
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后续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2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占授予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职位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股) 股票总数的比
可解锁数量(股) 总额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122 人)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确定的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不再列入激励对象名
单,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163 人调整为 145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总数由 1,200,000 股调整为 1,125,360 股。
股票授予数量由 1,125,360 股调整为 1,350,432 股,回购价格由 6.12 元/股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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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价格由 5.00 元/股调整为 4.92 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一致。
五、独立董事意见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 12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 568,800 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我们同意公司为 12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68,800 股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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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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