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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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2、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寡及孤儿都可以吃五保,但孤儿年满18岁(读书的可延长至毕业为止),能有独立经济能力,取消补助;
3、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4、无劳动能力的。
五保户办理材料如下:
1、本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请;
2、农村五保待遇申请书;
3、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家庭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和本人的户口复印到同一页。
五保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办理五保户的申请;
2、受理: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出来后,还需要把结果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逆行审核;
3、审核:乡镇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对乡镇报送的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做出处理决定;
5、办结: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