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着力解决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的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等问题,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公示备案、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


(资料图)

《意见》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严格实行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的显著位置,逐项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各方分别留存。

未经同意,房产经纪人员不得拨打商业性电话

规范签订交易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提供纸质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当事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形成的合同文本,不得再冠以原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机关字样。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健全完善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除交易当事人书面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检查频次,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

编辑丨杨阳斯羽 审核丨刘海龙

统筹丨韩 俏 监制丨崔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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