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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再融资募投项目产品 上交所提监管意见
记者8月1日从券商人士处独家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在业内披露的最新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针对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缓慢或存在延期等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又与前募产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如何把握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上交所提出四点意见,倡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具体来看,一是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公司现有业务的联系和差异,本次募投产品与前次募投产品在技术路径、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等方面的比较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
二是充分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投向、使用进度缓慢、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因素是否属于在申请前次募集资金时可以合理预计,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是否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在前募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是明确说明前次募投项目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对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相同的,应结合申请前次融资时有关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的披露情况,充分说明需再次申请融资投向前次募投项目的原因,是否与前次募投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披露一致,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是充分分析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和产能消化措施。发行人应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空间、下游需求变化、在手订单、客户开拓、可比公司产能扩张情况,充分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已充分考虑前募项目产品投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上交所要求,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责编:任浩鹏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