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整体来看,《通知》有几大亮点,包括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针对既往症等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要求将其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业内人士在接受蓝鲸财经采访表示,《通知》最大变化就是扩容,增加产品类型,拓展保障对象,预计各家保险公司将在8月1日《通知》正式实施后,陆续推出更多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的税优健康险产品。


(资料图片)

税优产品扩容至医疗险、长护险和疾病险

回溯来看,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于2015年5月开始试点,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购买使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限额2400元/年(200元/月)。

某保险公司业务人士向蓝鲸财经介绍,目前,税优健康险产品形式类似于“一年期医疗险+万能账户”。缴费固定,每年2400元,一部分拿来支付风险保障,另一部分进入万能账户进行增值,前者提供医保保障,后者可以在退休后当做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使用。纳税人在购买商业保险后,可以在当年(月)计税时予以税前抵扣。“这类产品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带病投保,并且保证续保,同时还能抵扣个税。”

但税优健康险在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譬如税优政策宣传力度不大、政策优惠力度缺乏吸引力、投保抵税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复杂、保险公司普遍持谨慎态度等。

去年6月,原银保监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彼时,业内即认为税优健康险将迎来产品端的改革。

此次下发的《通知》,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选择。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同时强化事后回溯分析,确保定价合理、经营可持续。

其中,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对经营税优健康险保险公司设置门槛

值得关注的是,在扩容产品的同时,《通知》也扩大了投保人群,投保人不仅可以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蓝鲸财经采访表示,《通知》最大变化就是扩容,增加产品类型,拓展保障对象,各家保险公司将陆续推出更多符合保险消费者需求的税优健康险产品。

此前,税优健康险的投保和个税抵扣流程较为繁琐,《通知》则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

此外,《通知》还对拟经营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设置了相应的门槛,主要包括四点内容:一是上季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是上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这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三是上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第一款限制。

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知》指出,回溯分析应当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在日常经营中遇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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