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农村的房屋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需要经过以下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征收补偿费用筹集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2、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拆迁征收决定向被征收房屋的村集体进行公告,公告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3、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赔偿方案,并就房屋补偿费用达成一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4、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后对房屋采取拆除措施。

5、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7、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8、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9、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10、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1、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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