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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的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前者为顺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适用于控制股东人为制造的“胖父(股东)、瘦子(公司)”的情形;后者为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通常适用于股东人为制造的“瘦父(股东)、胖子(公司)”的情形。
在1992年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曾有一个争议焦点:母公司因有关“氮”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通过否认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向子公司追究与母公司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认为,欲适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理论,除应具备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支配要件,还要具备法人资格滥用目的的要件。从本案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情况看,不存在滥用法人资格的目的。法院遂判决否定子公司的赔偿责任。虽然法院判决并未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追究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从一个侧面说明逆向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