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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男子银行定期存款330万,到期后发现,账户里一毛钱都不剩。调查后发现,原来是银行柜员伪造男子签名,偷偷转走了巨款,但银行却表示,这是柜员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并且声称要是再纠缠,就要让男子吃官司。(案例来源:广东卫视社会纵横栏目)方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主要从事皮革生意,这几年赶上网络红利,让他也攒了一些钱,为了安全起见,他决定将手中330万存入银行一年定期。据方先生介绍,这天他为了给员工发奖金来到银行取钱,取号来到柜台后,他跟柜员说要把银行卡里所有的钱都取出来。片刻后,柜员却询问方先生是不是拿错了卡,她说这张卡的余额为零,并将银行卡返递了过去。方先生赶紧接过银行卡,仔细查看一番后确定就是这张卡,并向柜员表示,自己一年前在这张卡上存了330万定期一年的存款,前两天刚刚到期怎么可能没了呢?方先生质问柜员,是不是银行系统出了问题,要求她重新查一遍。面对方先生的要求,柜员表示,不管查几遍结果都是一样,并向方先生挥手示意赶紧离开,不要打扰她的工作。见柜员态度如此恶劣,方先生气不打一处来,自己330万的血汗钱没了,而她却如此轻描淡写,仿佛没的不是330万,而是33块钱。柜员见方先生依旧在原地没动,便催促他赶紧离开,不要耽误其他人办理业务。方先生不愿跟她理论,于是决定找银行负责人沟通。方先生找到负责人后告诉他,自己一年前办完定期业务后,这张卡一直带在身上,而且密码也没有向任何人透露,但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负责人听后,立即查看了该卡的流水,竟然发现这笔存款,在存入银行当天就被转到了邱某的账户。而且负责人告诉他,转账手续如果没有本人签字,银行是不予办理的,并询问方先生是不是时间长了忘了这件事。
但方先生否认了转账,他表示己根本不认识邱某,更不可能给他转账,况且330万又不是小数目,自己怎么可能会忘记,而这个签名也不是他的字迹,肯定是银行偷偷转走的,于是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但负责人表示,银行的操作流程没有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方先生无奈选择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第一时间传唤了邱某。面对民警的询问,邱某交代了实情,原来邱某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了强行给公司续命,他怂恿在银行上班的好友,让他帮自己弄点钱,并许诺自己东山再起后,连本带息还给他,但不幸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还是倒闭了。现在事情水落石出,终究还是银行的问题,但这时银行却表示,这是柜员自己的个人行为,跟银行无关,并且表示该员工已经离职,方先生应该向该员工索要,银行没有赔偿义务。方先生看清了银行的嘴脸,一开始说银行的转账流程没有任何纰漏,现在发现是自己员工的问题,又开始向外甩锅,吃相何其难看,最后方先生决定起诉银行。那么方先生是否能够胜诉呢?从法律的角度怎么分析这件事呢?
1、员工在工作期间代表银行,因员工的犯罪行为,导致客户受到侵害的,应当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该员工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银行柜员挪用方先生的存款,导致他的财产受到侵害,银行应当赔偿方先生330万本金及一年的孳息,之后向该柜员追偿。2、方先生于银行之间具有存款合同,合同到期后银行没有履行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方先生向银行存入定期存款,约定一年后银行要返还方先生330万本金及约定的利息,但合同到期后,银行未能履行约定,因此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银行柜员构成挪用资金罪,邱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教唆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罪,是指单位工作人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为还,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中,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方先生的签名,将他的330万存款转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发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